20_董事会秘书处的请示(附代表后批复) 光中院字(97)20号
北京光明中医学院文件
光中院董字(97)20 号
关于董事会的请示
北京市教委:
我院董事会于 1997 年 5 月 24 日上报市教委社管办《关于董事会的请示》(光中院董字 97-14 号)。1997 年 12 月 20 日董事会全体董事遵照教指指示又认真学习了国务院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和北京市教委关于设立董事会的暂行办法,结合我院情况对 5 月 24 日报告作了相应的修正,现报告请示如下:
一、通过了修订的 1997 年 12 月《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章程》(附后)。
二、调整董事会成员。马国栋任学院院长、法定代表人,不宜担任副董事长;孙修昭任学院院委会成员,不宜担任董事。决定:
董事会由白永波、巫君玉、马国栋、韩臣子和增补的周江川五人组成;
选举白永波为董事长、巫君玉为副董事长;
聘请王恩厚为名誉董事长、出席董事会。
三、重申决定续聘马国栋为院长、法定代表人,胡义生为副院长;增聘郝万山为副院长兼教务长。
以上三项请示,请予审核批复。
附:增补董事、副院长简历
全体董事签字:
王恩厚 巫君玉 马国栋 白永波 孙修昭
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
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
北京市教育委员会
关于对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问题的批复
北京光明中医学院:
你院光中院字 (97) 20 号文件 “
关于董事会的请示” 已收悉,经核准,同意备案。
此复。
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
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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